为有效地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强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并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1、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学术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奖项、专有技术、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的知识产权。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涉及的单位。
3、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物质和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4、所有与本实验室以外单位进行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主任批准。
5、研究人员因离职、调动、出国、毕业等原因离室,应该事先与实验室办理有关手续,及时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专利或论文写作的应有书面备案,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销毁,且论文必须以“实验室”署名。
6、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设备,应与本实验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使用。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法律责任。
7、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署名本实验室和实验室主任(通讯作者),并致谢实验室相关基金支持。
8、非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研究所取得成果产权归属,应在进实验室之前与本实验室签订书面协议。
9、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1、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12、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一切条款,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13、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4、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